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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变更

来源: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08-21 浏览次数:33604

监理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工作内容增加

(1)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2)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3)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4)附加工作分为延长监理或相关服务时间、增加服务工作内容两类。

(5)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

附加工作酬金=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合同暂停履行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

(1)监理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2)监理合同生效后,出现致使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的情况可能包括: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监理人服务的工程被迫终止;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终止;

◆因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终止,实施工程需要更换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

◆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暂停履行或终止等。

(3)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引起的变更

◆增加的监理工作内容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工作。

◆若致使委托范围内的工作相应减少或服务时间缩短,也应调整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正常工作酬金。

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引起的变更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如果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约定的合同酬金,增加监理范围调整正常工作酬金时,若涉及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变化,则应按实际委托的服务范围重新计算正常监理工作酬金额。

因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的减少

(1)减少正常工作酬金的基本原则: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2)如果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约定的合同酬金,减少监理范围后调整正常工作酬金时,如果涉及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变化,则应按实际委托的服务范围重新计算正常监理工作酬金额。